需出席場地 表演類賽事 附加規則
1. 總覽
1.1 本章程規則適用於本會所有需要出席比賽場地的表演類別之比賽項目。
1.2 除本章程規則外,參賽者須同時遵守所參與賽事之個「比賽綜合章程規則」及「個別賽事規則」。
1.3 如個別賽事規則與本規則內容出現衝突,則以個別賽事章程規則為準,本會擁有各賽事章程規則之最終解釋權。
2. 報名及參賽資格
2.1 參賽者必需按照比賽組別要求報名,以年齡劃分之組別,以比賽當天參賽者年齡計算;以學校年級劃分之組別,以比賽當 天參賽者所就讀之學校年級為準(學年以 9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計算)。
3. 參賽通知
3.1「參賽通知」將於賽前兩星期或以上發出,該通知用以證明學生之參賽者身份。每位/每隊可出賽的參賽者將獲發一份 「參賽通知」。若參賽者報名參加兩個項目,則獲發兩份「參賽通知」。
3.2「參賽通知」將電郵至報名時登記之電郵地址,發出日期將於本會網頁公佈,如未能於合理時間收到通知書,請盡快與 本會聯絡。
3.3 如賽事需要,「參賽通知」將附加郵遞方式通知,並於本會網頁公佈郵寄日期,該「參賽通知」將郵遞至報名時登記之 聯絡地址。
3.4 參賽者收到「參賽通知」後請核對「參賽通知」內之所有資料,其後之賽事成績公佈及証書列印等均以此為準。
4. 報到
4.1 參賽者須依照「參賽通知」上所定之報到時間於報到處報到,報到時間過後十五分鐘未 辦理報到手續者,一律只獲評 語,沒有分數,亦不獲發獎狀;報到時間過後三十分鐘未辦理報到手續者,一律取消參賽出場資格。
4.2 參賽者需按照「參賽通知」上所列之要求,帶備及出示有關証明文件及其他指明之各項文件。如參賽者未能於其比賽之 時段內出示有關文件,參賽資格可能會被取消。
5. 比賽規則
5.1 所有項目之比賽日期、時間、出場序及地點,全權由本會負責安排,參賽者不得異議。
5.2 本會保留在需要時調動、修改或取消任何有關比賽安排之權利。
5.3 參賽者報到後應盡量留在會場內等候比賽,若於參賽時間賽事助理提示參賽者出場後不獲回應,本會有權取消該參賽者 資格。
5.4 如評判認為在能給予參賽者評分或評級的情況下,評判有權示意停止,而參賽者之評分將不受影響。
5.5 若參賽者所演出非該項目之指定類別 / 非已提交之選材 / 演出未達水平或準備不足,評判有權示意停止。
5.6 參賽者必須嚴格遵守主辦單位所指定之表演時限。如表演超時,評判將要求參賽者暫停。未能遵守者,將被取消資格。
5.7 任何人士(包括參賽者、家長及老師)在宣佈結果前,均不得與評判接觸。如有詢問,須向在場之賽事助理查詢。違者將 被取消資格或被請離場。
6. 場地規則
6.1 進場規則
6.1.1 比賽場地之座位將優先留予該場比賽之參賽者。如個別場地座位不足,陪同參賽者之老師或家長有機會不獲安排進 場。
6.1.2 若比賽分時段進行,參賽者及其陪同老師或家長只能於所屬時段進場,並 須於該時段完結時離場。
6.1.3 參賽者應依照「比賽通知」上的報到時間到達比賽場地向賽事助理報到。 比賽一旦開始,評判或工作人員有權拒絕 任何人士(包括參賽者)進入比賽 場地,參賽者可能因而錯過重要宣佈及出場次序。
6.1.4 三歲以下的非參賽者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6.1.5 賽事助理有權因應場地限制或評判之要求,作出最終之座位及進出場地安排。
6.2 所有比賽場地及附近範圍均嚴禁練習。
6.3 場內任何設施均不得移動。
6.4 所有參賽者及隊伍之物品均需自行安排搬運,包括進場,上台及離場,場地及賽會工作人員一律不能提供協助。如參賽者 或隊伍要求場地或賽會工作人員協助,屬工作人員自願性質,如因此令任何物品損壞或遺失,本會並不負責。
6.5 任何人士(包括參賽者)如在比賽場地造成滋擾,將被請離場甚或取消參賽資格。
6.6 任何人士不得於場內使用任何通訊或電子產品,亦不可錄音或錄影任何比賽過程(包括評判給予評語及宣佈賽果部份),違 者將被請離場。
6.7 出席比賽之人士應看管其個人財物,任何損失本會概不負責。
6.8 本會於所有比賽場地均不提供車位。
6.9 參賽者,家長及陪同監護人必須服從及遵守主辦單位的統一安排。在比賽場地內,不准 吵鬧、打架及喧嘩影響比賽進 行。此外,不得 亂拋垃圾及不遵守工作人員指示。一經發現,主辦單位立即取消與其相關的參賽資格。
6.10 場地規則一律跟據場地單位之條款訂立,如有違規將影響參賽資格。
7. 安全事項
7.1 易致危險之道具及物品不得攜帶進場,否則主辦單位工作人員得強制令其離場,如有造成損害事情者,由該參賽單位或 個人負責賠償。
7.2 出席比賽之人士需自行照顧個人安全,任何損傷本會概不負責。
8.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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