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組別得獎冠軍作品展示
香港文創薈過往賽事
利是封設計比賽
1 利是封設計繪畫比賽
活動宗旨:
利是又稱「利事」,有傳是取其大吉大利、好運連連之意。中國過年有派利是的傳統習俗,在香港亦一直流傳。此習俗體現了中國社會重視人倫關係,關顧後輩意思。本會希望透過比賽增加學生對產品設計的認識及興趣,並宣揚中國傳統文化。
2 參賽組別
幼兒組 (3-4歲)
幼童組 (5-6歲)
兒童組 (7-9歲)
少年組 (10-12歲)
青少年組 (13-15歲)
青年組 (16-18歲)
公開組 (19歲以上)
#年齡以截止報名日期當日計算
2.1 獎項由專業評審共同選出
獎項:各組設冠、亞、季軍一名,及金、銀、銅、優異、參與獎名額不限。各獎項之得獎者可獲申請獎項資格,按個別需要申請獎狀、獎盃。
3 報名方法及截止日期
3.1參賽者必須於比賽網站填寫報名表,及下載作品提交標籤及參賽聲明提交作品。本會有權不接受未按此規格的參賽作品。參賽者必須因應不同項目使用適當的報名方法,並填寫及遞交一切相關表格報名。
報名表分以下各種:
比賽報名表:連結
團體表格下載:連結
參賽聲明: 連結
作品提交標籤:連結
3.2截止報名日期:2022年1月17日晚上11時59分 (作品可於截止報名後一星期內遞交)
4 比賽規則
4.1比賽須知
4.1.1 個人資料 (包括姓名及校名) 應填寫在報名表上,不應出現在作品任何地方上。
4.1.2 參賽作品必須為原創及未經任何方式或渠道公開發表。出版及同類型比賽。
4.1.3 所有參賽作品,不得在公佈結果前發表。
4.1.4 所有參賽作品版權均屬主辦單位所擁有。獲獎作品之出版權,亦歸主辦單位所擁有。
4.1.5 所有參賽作品背面必須貼上一份參賽聲明及作品提交標籤 (可在本會網站內的 “資料中心”下載),如作品沒有貼上參賽聲明及作品提交標籤或沒有填妥網上報名表格,一律當作廢論。
4.1.6 比賽結果公佈後三十天內,如需退回參賽作品可選擇順豐到付 (郵費在收到時由收件人支付。) 或自取。(適用於不申請獎項但退回作品者)
4.1.7 如參賽者選擇自取形式領回作品及獎項,參賽者須在比賽結果公佈後三十天內自取。
4.1.8 如在比賽結果公佈後超過三十天,申請退回參賽作品,費用為港幣100元行政費。(適用於不申請獎項但退回作品者)
4.1.9 比賽結果公佈60天後不能再申請退回作品。本會會自行處理。
4.1.10 得獎名單將於2022年1月31日於本會網站公佈。
5 設計比賽規則
5.1 每位參賽者只能提交一份報名申請。每個參賽單位均需要遞交一份已填妥及簽署的報名表格、設計方案及其他所需證明文件副本以參加此比賽。
5.2 設計方案應包含設計概念,簡介,功能,材料,尺寸,安全性,設計圖畫/素描/圖像及任何有關設計意念的資料。
5.3 所有作品以最大尺寸A3畫紙為上限,適用於電繪或任何顏料的畫作。
5.4 所有繪畫的設計圖像不得包含任何背景裝飾。
5.5 參賽者的姓名或其他可以識別參賽者的資料不得出現在提交設計方案上。
5.6 所有提交的設計方案必須是原創,從未參加過任何比賽或被展示作品,並且不得侵犯任何知識產權。主辦機構和評審團保留要求參賽單位在可疑情況下解釋和區分其設計與現有設計或產品的權利。
5.7 已提交的設計不得在其他本地或海外設計比賽中贏得任何獎項。如有參賽單位違反上述規則和條款,主辦機構保留取消其參賽資格的權利。
6 繪畫評審準則
評判將根據參賽者整體的作品表現,以及評判個人的創意判斷作出評級或評分,亦考慮參賽者下列各方面的表現。
文案與創作理念 10%
技巧與色彩20%
構圖與佈局30%
創意切合主題40%
7 獎項及評分
7.1 冠軍、亞軍、季軍及其他獎項之得獎者均可獲頒發獎項。所有獎項一經領取,如有損壞或遺失,將不獲補發。
7.2 若帶組別次參加人 / 組數不足5人 / 組,該組別項目則以按成績作品冠軍、亞軍、季軍評選。
7.3 如果評判認為該組參賽者未達得獎水平,評判有權更改該組別之獎項安排。
7.4 評判及主辦單位有權因應每組參賽人數及參賽者水準,作出相應次獎項安排及組別調動,而無須事先通知。
7.5 參賽者欲訂造獎盃或獎狀,可在成績公佈後,聯絡本會職員了解詳情。
8 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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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參賽單位都應確保提交的設計是新作品和原創作品。參賽單位應該是該設計的知識產權的唯一擁有人/單位,並且他/她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來保護其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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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比賽中提交的參賽設計所引起的任何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及賠償,主辦機構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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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構保留在本比賽及其所有後續活動中展示和宣傳參賽單位所提交的設計模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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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構將謹慎處理所有參賽單位提交的設計原型,但主辦機構不會為本比賽中提交的參賽設計模型的任何損壞或損失負責。
9 其他注意事項
評判會就一切藝術事宜作出最後決定。如有任何情況不能以本比賽章程內任何條文解釋,或一切行政及比賽事宜,將以本會執行委員會對比賽章程之詮譯作出最終決定。